在对方走棋时间内,有故意干扰、分散对方注意力的行为;
对局进行中,擅自停、开棋钟;
提议作和的次数超过对方达两次;
提出自然限着和棋,经审核不属实;
触摸己方无法走动的棋子,或摸触对方的棋子 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吃掉它;
所做记录符合 7.1、7.2 款规定;
没有走棋先按钟;
全国少年赛、省级以下比赛违反行棋规定一次;
违反棋手须知中的有关规定,而情节尚不严重者。